中国特种纸网,成都特种纸,特种纸批发,pvc装帧布,装帧纸's Archivers

From 特种纸批发 on 2012-02-05 11:33:00

杨倩描:印刷术在宋代的发展及其对宋朝政治的影响

印刷术在宋代的发展及其对宋朝政治的影响


杨倩描


 


   两宋是中国封建经济、文化、科技发展的高峰时期,也是中国封建政治由此而产生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现象、新问题的时期。在这一时期,经济、文化、科技与政治互动的关系表现得极其明显。


  雕板印刷术在唐代中后期问世后,在宋代逐渐得到广泛应用,对宋代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过去学者们对宋代印刷术的研究,着眼点通常都停留在一般意义上的书籍印制上,只注意到了印刷术与宋代文化的关系,而忽视了印刷术的广泛应用对两宋行政管理手段所带来的深刻变化,没有注意到印刷术与宋代政治的关系。

  吾师漆侠先生在其《宋代经济史》第二十章第二节《宋代刊刻印刷手工业及其发展》中,对印刷术与宋代社会的关系有一段精辟的论述:“以木板为主的雕板印刷在宋代之所以取得很大的发展,是因为它适应了社会的广泛需要。政府的文告诸如诏敕之类需要雕板印刷,广加张贴,如耐旱的占城稻就是在政府镂板印刷的文告中得以推广的。政府商税则例也是通过镂板公布在各地税务,以便商人们按章缴纳商税。还印制纸币交子。此外,报道政府中发布的各种新闻,其中也包括不少播弄是非的谣言等之类的邸报,虽则篇幅不大,也是雕板印刷的。……雕板印刷不但同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有着如此密切的联系,而且与文化生活有着更加密切的联系,起着更加重大的影响和作用。”

  不过,这只是针对印刷术作用于整个宋代社会而概言之,具体到政府行政及宋朝政治领域,则还需要做进一步的探讨。


  人类社会任何一种新技术的发明总是与当时的社会需要、经济条件、文化水准相适应,并且总是从简到繁,从粗糙到精细。印刷术也是如此。

  雕板印刷术发明的时间,现在还存有争议。我个人认为,雕板印刷术的真正问世,应是在唐朝中后期。从现存可信的史料看,除去雕印佛经、佛像之外,唐宪宗时,“扬、越间多作书模勒乐天及予杂诗,卖于市肆之中”[1]。唐文宗时,“剑南两川及淮南道,皆以版印历日鬻於市。每岁司天台未奏颁下新历,其印历已满天下”[2]。唐僖宗时,成都已有相当数量的雕板书籍在市场上出卖了。据时任中书舍人的柳玭称:“其书多阴阳杂说、占梦相宅、九宫五纬之流,又有字书、小学,率雕板印纸,浸染不可尽晓。”[3]不过,正如柳玭所言,唐代的雕板印刷品,质量大多较差。现存咸通九年(868年)雕印的《金刚经》,应为唐代雕板印刷品中的精品。

  经过五代十国时期的发展,随着《五经》、《九经》的刊印,雕板印刷术有了一定的发展,可以印制大部头的书籍,但在应用的广泛性上并没有重大的突破。这种局面在宋初太祖、太宗、真宗三朝仍然如此。

  景德二年(1005年),宋真宗视察国子监,“历览书库,观群书漆板及匠者模刻”,并询问国子监祭酒邢昺“书板几何”。邢昺回答说:“国初印板止及四千,今仅至十万,经史义疏悉备。”[4]从“四千”到“十万”,说明在经过太祖、太宗两朝及真宗初年40年的发展后,国子监的经史类书籍印制量增长了20多倍。这个增长速度是很快的,但总量却不多。在这种情况下,类似书籍、能够汇集成册的政府法令规章类文书的印制也较为有限。

  在太祖朝,政府雕板印制的法令规章类文书除《宋刑统》外,还有《建隆编敕》四卷。在太宗朝,虽编定有《太平兴国编敕》十五卷、《重删定淳化编敕》三十卷,但是否镂板刊行,因史无明载,不得而知。因为,宋代并非所有编敕都能得以雕板印行。比如,景祐二年(1035年)翰林学士承旨章得象承旨所编定《一司一务编敕》并《目录》四十四卷,宋仁宗也仅是“诏崇文院抄写颁行”[5]而已。

  至于包括单篇敕、令以及各类政府公告形式的文告,因其时效性要求较强,而雕板刻制速度又较慢,因此,印刷术在宋初三朝的政府文告中也未得以应用。景德元年(1004年)真宗的一道诏令就可说明这一点:“今后每发赦书德音,差人到省抄写勘读。内川、广、福建、荆湖七路并先以发遣。”[6]景德二年,判刑部慎从吉上奏建议:“自今遇有赦文颁下,请差三司、馆阁、官告院吏笔札精熟者书写,每本著其姓名,集审刑详议、大理详断官校读,错误者罪之,仍请令中使监莅。”不仅如此。过去唐代民间都能印制出卖的历书,在宋仁宗天圣二年之前,政府也没有组织刊印,而是由太史局募人书写,“岁募书写费三百千”[7]。

  再看宋代的朝报。朝报又称邸报、杂报、报状、告报,类似今天的政府内部通报。宋代的朝报起源于唐朝的杂报。目前所知的杂报,最早出现在唐玄宗开元年间。唐宣宗大中五年(851年),唐人孙樵曾在襄汉一带偶然得到了数十幅开元杂报,大致有数十百条。据孙樵说,其“系日条事,不立首末”,大略曰:“某日,皇帝亲耕籍田,行九推礼。某日,百僚行大射礼于安福楼南。某日,安北诸蕃君长请扈从封禅。某日,皇帝自东封还,赏赐有差。某日,宣政门宰相与百僚廷争,十刻罢。”[8]

  唐朝的杂报是人工抄写的。而到宋代,不仅宋初的朝报也是如此,直到宋神宗时期,情况依然如旧。熙宁四年(1071年),宋神宗接受枢密院检详吏房文字刘奉世提出的建议,下令:“自今罢枢密院五日定本报状,许诸道进奏官且依例供发。应朝廷已差除指挥事及中外常程申奏事,并许节写,通封誊报。其实封文字及事涉边机,并臣僚章疏等,不得传录漏泄。犯者,其事虽实,亦从违制科罪,赦降不原。若增加虚妄,仍编管。如敢承虚撰造,致传报者,并行严断。事理重者,以违制论。”[9]从这道命令看,其中“并许节写,通封誊报”之语,说明北宋的朝报到宋神宗时仍旧使用抄录的方法。

  然而,在宋真宗时期,由于政治的需要,特种纸印刷术已孕育着新的应用方向。

  宋代的法令文书的结构与唐代有所不同。唐代除皇帝特殊的诏敕之外,国家的法令法规由“律令格式”组成。“律”即法律,“令”即“法令”,“格”即以诏敕形式颁布的各种禁令,“式”即政府机构的办事章程。宋代除皇帝特殊的诏敕之外,因“律”已不能适应宋代的情况,因此在保存“律”的前提下,以“敕令格式”的形式构建了国家的法令法规体系。断刑狱必先依“律”(《宋刑统》),如“律”未载,则依“敕令格式”。宋神宗解释“敕令格式”说:“禁于未然之谓‘敕’,禁于已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之至谓之‘格’,设于此使彼效之谓之‘式’。”洪迈解释说:“凡入笞、杖、徒、流、死,自例以下至断狱十有二门,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自品官以下至断狱三十五门,约束禁止者,皆为令命。官庶人之等、倍全分厘之给,有等级高下者,皆为格。表奏、帐籍、关牒、符檄之类,有体制模楷者,皆为式。《元丰编敕》用此,后来虽数有修定,然大体悉循用之。”[10]宋代的“敕”,不仅是指皇帝的“敕”。宋神宗熙宁十年(1077年)规定:“圣旨、札子、批状,中书颁降者悉名曰‘敕’,枢密院颁降者悉名曰‘宣’。”[11]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前代的法令规章已经远不能适用于宋代社会了。

  到宋真宗时期,由于急需调整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加强政府管理职能,各类编敕被大量编制出来。如咸平元年(998年)由给事中柴成务编定的《删定编敕》、《仪制敕》、《赦书德音》十三卷,景德二年由权三司使丁谓等编定《三司新编敕》十五卷和《景德农田敕》五卷,大中祥符六年(1013年)由编敕所编定的《删定编敕》、《仪制》、《赦书德音》、《目录》四十三卷等等[12]。而且,这些编敕都得以镂版颁行。

  这些汇编成册的编敕,自然是在单篇敕令格式的基础上,经过相当一段时间的积累后,再修改删定成册的。宋真宗时,各类汇编成册的编敕大量增加,也就意味着单篇敕令格式的数量更为巨大。而且,这些单篇敕令格式的发布有着极强的时效性。这就对印刷术提出了新的要求。事实也是如此。由于当时单篇的政府文告因人工抄写的工作量太大,宰相寇准“尝议模印以颁四方”,但“为众所沮,乃止”[13]。

  到宋仁宗即位之初,印刷术正式应用于政府文告的印制。宋仁宗天圣二年(1024年)十月,判刑部燕肃上奏说:“每赦书德音,即本部差书吏三百人誊写,多是差错,致外州错认刑名,失行恩赏。乞自今宣讫,勒楷书写本,详断官勘读,匠人雕板印造发递。”宰相王曾力赞此说,在取得垂帘听政的刘太后同意后,始“令刑部锁宿雕字人模印颁行”,并诏令:“自今赦书,令刑部摹印颁行。”[14]。与此同时,太史局“亦乞模印历日”。宋政府也同意了太史局的请求。从此,在太史局辖下,增设了印历所[15]。

  但直到北宋后期,印刷术才开始应用于朝报。

  在朝报中,官员的黜陟奖惩历来是一项报道重点。政和二年(1112年),潮州贡士林伯远(一作林伯达)参加科举考试,试策中有被认定为“议论不正,有害学术”的内容,受到“编管永州”的处分。知贡举蔡嶷等人也受到牵连,“降斥有差”[16]。提举秦凤等路学事许毂于是上奏,“乞以屏斥林伯达、责降蔡嶷等事镂板,布之天下”。宋徽宗表示赞同[17]。这说明,至晚在宋徽宗时期,印刷术已经应用于朝报了。

  南宋建炎初年,李纲担任宰相时,曾“命进奏院邸吏分两番赴行在,増给食钱。朝廷差除,镂板传报外路”[18]。而这种“朝廷差除,镂板传报外路”的模式,自然不是在南宋初年才具备的。

  绍兴三年(1133年),立国未稳的南宋王朝在渡过了最困难的时期后,重申“臣僚章疏议论边计及事理要害,不许誊报,合厘为在京法应赏功罚罪,每月下六曹取索,择其可以惩劝事上省。进奏院承受镂板,颁降诸路州军监司及在京官司”。为支持这项工作,政府还特意向进奏院每季度拨付“镂板工墨钱”一百贯、“抄纸五千张”[19]。

  另外,在科举考试中,在宋仁宗以后,印刷术也得以广泛应用。

  在唐代礼部试中,诗赋的题目都不注明出处,出题者“或自以意为之”,因此,“举子皆得进问题意,谓之上请”。宋朝的科举考试增加了由皇帝亲自主持的殿试,但在宋初的殿试中,“进士犹循礼部故事”,上请题意。如淳化三年(992年)的赋题为“巵言日出”(出自《庄子·寓言第二十七》),进士孙何等人不得知其出自何书,自然不明白题意,因此“相率叩殿槛,乞上指示之”,而太宗也为他们说明了题意。大中祥符元年(1008年)殿试,赋题为“清眀象天”(出自《礼记·乐记》),真宗鉴于过去历科考试,进士“多懵所出”,因此下令“仍录题解,摹印以示之”。大中祥符五年,真宗在崇政殿亲试礼部奏名进士,所出“铸鼎象物”赋、“天险不可升”诗、“以人占天”论,其题解仍“摹印以赐”。到景祐元年(1034年),宋仁宗诏令御药院,正式规定:“御试日,进士题目具经史所出,摹印给之,更不许上请。”[20]

  由此可见,从政府的法令规章到政府文告,再到朝报,两宋印刷术在政府行政领域的应用经历了北宋初期、北宋中期、北宋后期三个发展阶段。其中,宋仁宗时期是印刷术应用于行政领域的一个最重要的时期。而到南宋,无论是政府的法令规章、政府文告,还是朝报,则全都采用了雕板印刷的方式。这就说明:印刷术在宋代行政领域的应用,南宋比北宋更为成熟、更为广泛。

  二


  作为任何一个政府,它总是希望自己能够公开的信息在社会上传播得越广越好。但在印刷术出现之前,封建政府文告的发布范围是相当有限的。隋文帝开皇八年(588年),在隋军大举攻灭陈朝之前,隋文帝为鼓舞士气、争取舆论支持,曾发布伐陈诏书,并“散写诏书书三十万纸,遍喻江外诸军”[21]。

  隋唐时期法令文书中的“散”字,相当于宋代的“海行”之义。所谓“散写”,即抄写散发。在《隋书》卷2《高祖下》中,移录有这道诏书。全文除去现代标点,共704字。如果加上题头、署尾,字数还会多出几十字。既然是诏书,那抄写质量决不能马虎。按最快抄写速度计算,一位抄写高手至少要花一个小时才能抄写完一份,一天至多也就只能抄写10份。那30万份诏书,就需要3万人工。即使征调1千人抄写,也得花费1月的时间。这是一项多么浩繁的工程!看来,也只有完成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大统一的隋王朝才能有这样的气魄。

  但雕板印刷术问世后,情况就大不相同了。在宋代,7百多字的诏书,一位刻工最多10天就能雕刻成版。如果使用10名刻工雕刻出同样的10版,再按每版5分钟摹印一张、每天10小时工作的速度计算,每天就能印制1200份。每版印制人员按两人计算,每天使用20人,30万份诏书只用25天就能印制完成。其效率是隋代手工抄写的数百倍!

  在印刷术应用于政府各类文告后,两宋政府的大量文告都可以海行天下,甚至张贴到偏僻乡村。如,绍兴二十六年(1156年),宋高宗根据权知桂阳军程昌时的建议,下令“监司、郡守镂板大字,榜示诸村乡镇市”,宣布:“凡有科配,许民越诉,有司许受其词,不许系其人。差官体问得寔,申明朝廷。系不遵诏者,宜以违制论,所科钱物,并以入己断罪。”[22]再如,绍熙五年(1194年)七月宋光宗病死,宋宁宗即位。九月,宋宁宗合祭天地于明堂,照例举行了大赦。其明堂赦文中称:“访闻湖、广等处州县杀人祭鬼及略卖人口,并贫乏下户往往生子不举,条法禁约非不严切,习以为常,人不知畏。可令守令检举见行条法,镂板于乡村道店、关津渡口晓谕,许诸色人告捉,依条施行。仍仰监司严行觉察,毋致违戾。”[23]

  宋代各类政府文告,除皇帝诏书、敕书等之外,均由各相关部门制定,经皇帝批准后,由相关部门印制,再交由都进奏院发布。如,绍兴二十六年(1156)“放免诸州军身丁钱”的文告即是由“户部镂板”颁布的[24],乾道二年(1166年)“许人户越诉并告示所断因依”的诏令即是由“刑部镂板,遍牒行下”的[25],绍熙三年(1192年)“括责拘收已故僧道度牒”的文告即是由“礼部镂板遍牒诸路州军守臣、通、签判”的[26]。

  另外,地方监司经请示中央同意后,也可以在自己的管辖区域内镂板发布文告。如,绍兴二年(1132年),淮南东路提举茶盐司因“本路累经兵火,亭户未肯归业”,为吸引制盐的亭户归业,特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条件:“今具本路盐价及支散钱、牛接济等下项:盐每筹支钱一贯六百文足,额外每一筹一贯九百文足。归复亭户,每户上等支钱四十贯文,中等钱三十五贯文,下等钱三十贯文,生添灶座,每二灶支修灶钱五十贯文,先次给牛四头。如遇阴雨或冬寒,本司支散钱米接济。”宋高宗批准发布这道文告,遂“诏令逐州军镂板,遍于县镇乡村分明晓示”[27]。

  有时,为节省了官府递送大量文告纸张的人力物力,宋政府也让地方政府根据中央下达的法令或文告原件自行雕板印制。例如,绍兴四年(1134年)二月二十三日,宋高宗特意下强调:“今后诸路有颁降诏令,并仰监司关报州县,真书文字,镂板印给于民间。”[28]绍兴十三年(1143年),鉴于当时偷漏典卖田宅印契税的现象十分严重,宋高宗根据户部建议,“将人户今日以前违限不投税,再与展限一季,许将未投契自陈免罪,只令倍纳税钱。如违今来所展日限,告赏、断罪并依已降指挥施行”,下令“州县将今来所降指挥分明大字镂板,多出文牓,遍于乡村等处晓谕民户通知,务要投纳契税,今后更不得申乞再展限”[29]。再如,绍兴十五年,宋高宗听从侍御史汪勃建议,下令将“《裕民事目》令监司镂板,散下州县,使民通知,仍劾其稽违”[30]。

  而地方政府需要发布的行政命令,在请示朝廷得到同意后,也可自行雕板印发。如绍兴五年(1135),鉴于“淮南人户逃窜,良田沃土,悉为茂草”,为吸引逃亡民众归乡,权发遣泰州邵彪向宋高宗建议:“将营田司应有人请射荒田,并许实时给付,每亩依元降指挥纳课子五升(田土瘠薄者量与裁减)。耕种五年,仍不欠官司课子,许认为己业;限外元主识认,或照验明白,即许自踏逐荒田指射,以为己业。如是五年内归业,即许佃人画时交还,不得执占;已种者,候收成了给还;已施行者(谓耕垦熟成、起屋、种桑之类),量出工力钱还佃人。”在得到宋高宗认可后,即将上述内容“镂板榜示”,以使“民间通知”[31]。

  地方政府非法规性命令,也可自行镂板印行。南宋孝宗时,朱熹知南康军。上任伊始,便发布了《知南康榜文》,宣布自己的三条施政举措:一、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人士意见;二、敦劝风俗。三、改进学校教育。为使这道榜文家喻户晓,朱熹还特意做了相应布置:“别给印榜,毎县各一百道,委巡尉分下乡村张挂,不得隐匿。”[32]此外,如“劝学文”、“劝俗文”等等劝戒性质的政府榜文,在南宋时也多镂板刊刻,以利其广泛流布。

  印刷术的应用,无疑大大提高了宋朝中央政府政令的发布速度,加强了宋代各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如,宋孝宗乾道三年(1167年)六月二十五日,夏皇后病死。行在进奏院将朝廷命令遍牒诸路,颁发全国为夏皇后服哀的统一规定:“礼部太常寺参照显恭皇后故事,皇帝成服七日而除,百官三日而除。诸道州军计诏到日,长吏率文武官举哀,成服三日而除。又,礼例:诸路监司州军县长吏以下合服四角(系幞头头冠亦布)、直领栏衫(上领不盘)、腰绖(以麻)。又,士庶各于本家素服三日而除;婚嫁,除服后不禁。行在自成服日为始,诸州军候指挥到日为始。又,边州军镇并不举哀。又,诸路州军并所属县镇,候指挥到日,下管寺观修建道场三昼夜,并禁乐三日,又禁屠宰一日。”[33]

  政府文告凭借印刷术而广为散发,使宋代政府行政公开化的程度远远超过了前代。如,绍兴三年(1133年),户部颁布文告:“人户因兵火逃亡,抛弃田产,依已降指挥二年外许人请射。在十年内,虽已请射,并许地主理认归业,及免料次催科。已拨充职田,十年内亦听理认归业,官司占田不还,许越诉。”并“镂板遍出榜文,晓谕民间通知”[34]。再如,乾道六年(1170年),为治理苏、湖、常、秀四州水患,修建塘浦堤岸,南宋政府便“镂板晓示民间有田之家”,劝说他们“各自依乡原体例,出备钱米,与租佃之人更相劝谕,监督修筑田岸”[35]。又如,庆元三年(1197年),有官员上奏说:“州县之间,害民者莫甚于科罚,虐民者莫甚于惨酷。且如以赎罪并缘而责其献纳,以酒税牵连而责其认钱,或科敷于里正、保正长,或横敛于师巫僧道,或利富室之财而启诬告之风。监司所当廉察也,或以头子钱为名而科取州县;郡守所当表帅也,或以助州钱为名而科取属邑。此科罚之害民者也。非州县长官不许受辞,而他官辄受礼;非亲民不许科决杖罪,而镇寨敢自专推司,辄自讯囚,荆杖代用藤条,观望锻炼,备极荼毒。此惨酷之虐民者也。”鉴于事态严重,宋宁宗随即下令将“前后禁约科罚、惨酷条令,大字镂板,行下诸路郡邑,揭于通衢”[36]。

  这些应用印刷术而镂板向全社会公示的文告,对提高政府的号召力,增强政府威信,于限制地方官吏的为非作歹,无疑有着积极的作用。

  至于朝报,尽管在北宋的朝报使用印刷术较晚,但南宋朝报却受益于雕板印刷不少。因朝报的新闻性、时效性极强,宋朝官员所获得的信息量因此远远超过了前代。这对于加强中央集权政治大有裨益。同时,朝报中也大量登载朝廷命令,如宋宁宗嘉定二年(1209年)都进奏院正月二十九日朝报登载:“臣僚札子节文:‘欲望圣慈,举行旧章,明诏大臣,凡内而侍从、给舍、台谏,外而监司、郡守,各许荐举三二人,谓如某人学识可任清要,某人材术可任剧烦,某人刚正,某人疏通,下至将士智谋勇略,或有所长,亦各以名来上,籍记中书,然后更加询访,次第选用。若果符所荐,则旌以进贤之赏,苟实不副名,则严其谬举之罚。台谏纠察,断在必行。’十二月十四日三省同奉圣旨:‘依。须至奏闻。’”[37]地方官员阅读朝报后,即可根据其命令,荐举相关人员。这无疑提高了宋代政府的工作效率。另外,朝报的刊布也有利于各地官员相互之间加深了解。如,孝宗淳熙八年(1181年),又恢复了旧制。十月十四日,宰臣王淮等言:“监司、帅守等谢上表之类,自祖宗时至绍兴间皆报行,不特欲四方知其到官之日,是亦使人留意文字之端也。近岁偶废。今后欲择稍佳者报行,而去其不文者。”上曰:“不文在彼,皆与报行。”[38]

  对于宋代政府法令规章的颁布,印刷术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们可以看到,从北宋初年到南宋中期,宋朝“敕令格式”编制工作的规模越来越大、所编定的“敕令格式”也越来越多。宋哲宗元祐时,毕仲游说:“太祖之时,谓《建隆勅》者不过数百条,而《天圣编勅》则倍于建隆,《庆历编勅》又倍于天圣,《嘉祐编勅》复倍于庆历,至于熙宁、元丰之勅,乃益増多于嘉祐几千条,而续降勅令与夫一司一路一务一州一县者复几万条,而引用此例以相附著者,至不可胜纪。”[39]其中,所谓“一司一路一务一州一县者”,指的是只涉及某一司、某一路、某一务、某一州、某一县的“勅令格式”。这一类“勅令格式”尤其多。例如,宋宋高宗时的《绍兴常平免役勅令格式》有四百九十九卷,宋宁宗时的《开禧重修吏部七司敕令格式申明》有三百二十三卷。

  不仅如此,宋代“敕令格式”的时效性要求也很高。王安石变法时期,因大量的新法令需要迅速下发,宋神宗特意下诏:“自今朝省及都水监、司农寺等处,凡下条贯,并令进奏院摹印,颁降诸路,岁给钱千缗为镂板纸墨之费。”[40]到北宋后期,“中外臣僚平居暇日”也不停止对“敕令格式”的修订,“议论精审,朝删夕改”,然后将自己的建议上奏朝廷,经台谏、给舍审订后,“咸以为是”,就汇编为新的“敕令格式”,“颁下州郡,而不及县镇”。因此,大观年间,宋徽宗诏令“尚书省更造到春秋颁敕令格式二册,春以正月十五日、秋以七月十五日以前进入听裁”。这项制度被南宋政府沿袭下来,以至“刑部进呈颁降,至今不敢少怠”。到宁宗时期,春秋颁敕令格式的发布范围得到了扩大。庆元六年(1200年),刑部员外郎王资之建议:“县镇于民为最近,裁决公事,多致抵牾,狱讼以之不息,良民受害不少。乞今后遇春秋一颁镂板,其县镇并同州郡一例颁降。”宋宁宗同意了这一请求[41]。

  宋代中央政府的全国性法令法规的发送并不通过转运司而直接发往诸州,但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发送,却要先发往转运司,再由转运司转发诸州。元祐元年(1086年),京西提刑司上奏说:“省部条贯,除直下外,有诸州条贯,付转运司押牒入递,分送诸州,率多迟滞。欲乞应颁降新法,以所下转运司印本移送进奏院,令本院坐省符连牒,发送诸州、诸路。”垂帘听政的高太后接受了这一建议[42]。这样一来,宋代地方性法规的发布速度也大为提高。

  这类如此庞大的工程,如无印刷术支撑,那是不可想象的。在这里,我们不妨回头看一看唐朝编定和颁发“律令格式”的情况。开元二十五年(737年),中书令李林甫受诏“共加删缉旧格式律令及敕,总七千二十六条”。删去一千三百二十四条,随文损益二千一百八十条,三千五百九十四条仍旧不改,总成十一卷。编成“《律疏》三十卷,《令》三十卷,《式》二十卷,《开元新格》十卷,又撰《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唐玄宗“敕于尚书都省写五十本,发使散于天下”[43]。以“五十本”之数而称“散于天下”,岂不少哉!可以说,正是因为在了印刷术,才大大促进了面临着许多政治经济新情况、新问题的宋王朝建章立制的工作。

  然而,对于大量政府法令规章的雕板颁行,有些宋代士大夫颇有微词。南宋叶適就批评说:“本朝以律为经,而勅令格式随时修立。自嘉祐、熙宁、元丰、元祐、绍圣、大观、政和、绍兴,皆自为书。近者,乾道、淳熙已再成书矣。以后冲前,以新改旧,凡朝廷上下之所恃以相维持、相制使者,奉行此书而已”。“书既备矣,而事复弊;法既具矣,而令不行”[44]。这种说法有相当的片面性。应该说,宋代的敕令格式中有不少体现了时代特色、与时俱进的法令法规。尤其是“式”类法规,对规范行政行为,推广先进行政范式,提高行政标准化管理水平,均起到了不可低估的积极作用。

  例如,淳熙元年(1174年),浙西提刑郑兴裔根据自己的司法经验,创制了“检验格目”。其法:“毎一次检验,依立定字号用格目三本。一上所属州县,一付被害之家,一申本司照会。凡州县受词、遣官检验、受牒起发,皆注日时于上。”格目内容有三大项:“一、某处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据某人状乞验尸首,本案人吏某人承行,于某日某时差某人赍牒某处官初检,本官廨舍至泊尸地头计几里,人吏某人押批本案。某官覆检亦如之。一、初检官某时承受,将带仵作某人、人吏某人,于某日某时到地头,集耆甲某人、保正副某人,及已死人亲(如是亲兄即填云“亲兄”,如是堂兄即填云“堂兄”之类)某人,初拨到已死人某人痕损,数内致命因依、的系要害致命、身死分明,各于验状亲签,于当日某时差某人赍初检单状保明申某处,仍于当时对证入某字号递,具状缴连检目申本司照会,人吏某人押批,初检官职位、姓名。一、覆检官某时承受,将带仵作某人、人吏某人,于某日某时到地头,集耆甲某人、保正副某人,及死人亲(如是亲兄即填云“亲兄”,如是堂兄即填云“堂兄”之类)某人,覆检到已死人某人痕损,数内致命因依、的系要害致命、身死分明,各于验状亲签毕,其尸实时责付血属买棺木埋瘗。若其家贫乏或无主之家,即合勒行凶人陪备。或某人委实又无力可出,且令耆保应钱买用,本县依价给还,并不得烧化。如违今来约束,依前烧化,日后致有词诉,其覆检官与保正、耆甲、仵作、人吏必有情弊,定当根究施行。仍于当日某时差人赍覆检单状保明申某处,仍于当时对众入某字号递,具状缴连格目申本司照会,人吏某人押批,覆检官职位、姓名。”由于体例完备,宋孝宗诏令将其由“刑部镂板,颁下诸路提刑司”执行。“检验格目”成为全国司法现场勘验的标准范式后,革除了“郡县玩弛或不即委官,或所委官不即至,即至亦不亲视,甚则以不堪检覆吿”的宿弊,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吏奸得肆寃,不明狱讼滋炽”的状况[45]。

  再如,宋宁宗初年,湖南、广西提刑司根据司法现场勘验实践,又创制了《检验正背人形图》,与检验格目配合使用,“随格目给下检验官司,令于伤损去处依样朱红书画横斜曲直,仍于检验之时唱喝伤痕,令罪人同共观看”。“所画图本”,“众无异词,然后署押”。嘉泰四年(1204年),宋宁宗下诏,“颁湖南广西刋印《检验正背人形图》于诸路提刑司”。这在司法实践上,进一步革除了“检验官指轻作重、以有为无,差讹交互,以故吏奸出入人罪”的司法弊端[46]。

  三


  宋代不是雕板印刷术产生的时代,但却是印刷术得到长足发展的时代。北宋王朝建立并完成国内统一后,面对唐末五代留下的藩镇割据局面,其政治的核心任务便是加强中央集权,以迅速改变“君弱臣强”的现状。为此,根据赵普的建议,宋太祖、太宗两朝本着“制其钱谷,收其精兵”[47]的原则,大收地方藩镇之权。到宋真宗朝,藩镇政治体系彻底结束,同时地方州县政权的政治功能也遭到相当程度的削夺。反过来,中央集权的高度实现,又对中央政府行政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印刷术在宋代政府行政领域和经济管理方面的广泛应用,正如本篇正文所述,在相当程度上促进了宋代政府行政管理的公开化、规范化,增强了政府经济的宏观控制力,提高了政府行政管理的效率,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监控能力,提高了中央政府的舆论影响力,从而强化了封建中央集权政治。纵观中国古代历史,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事实:尽管南宋有吴曦之乱、明朝有朱宸濠之乱、清朝有三藩之乱等,北宋有方腊起义、元朝有红巾军起义、明朝有李自成起义等,但都未再出现过类似五代十国、南北朝时期的分裂局面。农民起义在元朝末期、明朝末期可以推翻已丧失人心的元朝、明朝,但无论是两宋,还是元明清,封建政权内部势力却无法再图分裂割据。

  由此也说明:科技发明的对象是工具。因此,科技发明的成果可以促进文明发展、社会进步,但却永远无法超越时代的局限。






[1] (唐)元稹:《元氏长庆集》卷51《白氏长庆集序》。




[2] (唐)冯宿:《禁版印时宪书奏》,《全唐文》卷624。




[3] (宋)佚名:《愛日齋叢鈔》卷1所引《柳氏家训·序》。




[4]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二八之1,(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60,景德二年五月戊辰记事。




[5]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一之5。




[6]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五之1。




[7] (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02,天圣二年十月辛巳记事所引王皞《百一编》。




[8] (唐)孙樵:《孙可之集》卷10《读开元杂报》。




[9] (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8,熙宁四年十一月庚寅记事。




[10] (宋)洪迈:《容斋三笔》卷16《敕令格式》。




[11] (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86,熙宁十年十二月壬午记事。




[12]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一之2、3;(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61,景德二年九月癸亥记事。




[13] (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61,景德二年九月戊午记事所引王皞《百一编》。




[14]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五之4;(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02,天圣二年十月辛巳记事所引王皞《百一编》。




[15] (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02,天圣二年十月辛巳记事所引王皞《百一编》。




[16] (宋)陈均:《九朝编年备要》卷二十八,政和二年三月记事。




[17] (宋)章如愚:《群书考索》(后集)卷二十七《士门·学制类》。




[18] (宋)李纲:《梁溪集》卷175《建炎进退志总叙下》。




[19] (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之48。




[20] (宋)洪迈:《容斋随笔》卷3《进士试题》,(宋)叶梦得:《石林燕语》卷8,(宋)孙逢吉:《职官分纪》卷10《贡院》。




[21] (唐)李延寿:《南史》卷10《陈本纪下第十》。




[22]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七十之45。




[23]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126。




[24]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二之10。




[25]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五之22。




[26]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三之42。




[27] (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六之9。




[28]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148。




[29]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五之7。




[30] (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54,绍兴十有五年九月丁卯记事。




[31]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之14。




[32] (宋)朱熹:《晦庵集》卷99《知南康榜文》。




[33] (宋)周必大:《文忠集》卷168《泛舟游山录二》。




[34]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九之53。




[35]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八之13。




[36]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129。




[37] (宋)曹彦约:《昌谷集》卷8《奏举柴中行、李燔、吴柔胜状》。




[38]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仪制七之12。




[39] (宋)毕仲游:《西台集》卷7《上门下侍郎司马温公书》。




[40] (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3,熙宁四年五月壬寅记事。




[41]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五之28。




[42] (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74,元祐元年四月己丑记事。




[43] (后晋)刘昫:《旧唐书》卷50《刑法》。




[44] (宋)叶適:《水心集》卷3《新书》。




[45] (宋)郑兴裔:《郑忠肃奏议遗集》卷上《请行检验法疏》、(宋)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一二《检验格目》、(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之5。




[46] (宋)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67《刑考六·刑制》、(元)脱脱:《宋史》卷200《刑法二》。




[47] (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建隆元年七月戊辰记事。


查看完整版本: 杨倩描:印刷术在宋代的发展及其对宋朝政治的影响

From Lillian on 2012-02-12 03:37:01

我喜欢,顶一个!

From 妈妈买 on 2013-06-25 09:21:05

看到你的祝福,真的使我很感动。——谢谢啊朋友!

Tags: 印刷, 特种纸, 雕板印刷


特种纸 中国特种纸批发 成都特种纸